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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02-01)

文章出处:餐饮公司 分类:食品安全发表时间:2018-2-7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1号),涉及安徽省1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1号),涉及我省1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7000120131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木榨菜籽油;涉及被抽样单位为:1号店特产中国·休宁馆;涉及标称生产企业为: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酸值(koh)、铅(以pb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生产环节
 
  黄山市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7号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企业的核查处置。于2017年5月17日对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成品库内未见菜籽油成品。经查实,黄山余香园公司只生产加工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加工食用植物油;被抽检菜籽油标称企业地址为黄山市休宁县东临溪镇芳口村,而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地址在休宁县城万宁工业园区,与事实不符;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高峰承认被抽检木榨菜籽油是该公司用食堂员工食用油自行灌装销售的,不是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因此,被抽检的不合格产品应为假冒标称生产企业产品。2017年6月22日,黄山市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对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立案查处。
 
  (二)经营环节
 
  黄山市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7号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企业的核查处置。于2017年5月17日对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用食堂食用油自行灌装销售不合格木榨菜籽油13.5公斤,全部在1号店销售完毕,无库存。
 
  黄山市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7日对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在公司网站和公司大门处发布了召回通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酸值、铅超标的菜籽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厂名、厂址标签内容虚假的菜籽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5.80元;(2)罚款3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要求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禁止生产、销售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制定采购原料自行检验措施。企业已按要求进行整改,黄山市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0日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相关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已分别公布。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公示网址:
 
  http://www.ada.gov.cn/4117966/8448345.html
 
  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公示网址:
 
  http://www.ada.gov.cn/4117966/8447567.html
 
  核查处置公示网址:
 
  http://zw.huangshan.gov.cn/branchopennesscontent/show/674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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