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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章出处:餐饮公司 分类:食品安全发表时间:2018-08-09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8号),涉及广西自治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8号),涉及广西自治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西南宁品亚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17000297703
样品名称
山楂条
生产日期
2017-10-27
型号规格
100克/袋
标称生产企业
广西南宁品亚商贸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广西南宁品亚商贸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苯甲酸、山梨酸各自用量占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检验机构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南宁品亚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名称:山楂条,商标:熊孩子,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17-10-27,质量等级:/),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苯甲酸、山梨酸各自用量占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涉案货值金额765.6元,违法所得359.6元。
 
  依法处罚情况:鉴于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采取了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涉案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不合格项目应为食品生产原料带入,非该公司的主观故意造成,违法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2月28日对该公司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59.6元;2、罚款6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0359.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经食药监食罚〔2018〕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经排查,广西南宁品亚商贸有限公司为分装企业,以分装的方式生产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山楂条,生产过程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项目应为食品生产原料带入。
 
  企业整改情况:1、更换食品生产原料供应商;2、要求供应商提供包含食品添加剂项目的检测报告;3、打算每个季度将食品生产原料送第三方机构检测。
 
  整改复查情况: 2018年1月5日,广西南宁品亚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将2017年12月30日生产的山楂条送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东莞)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整改复查结果通过;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该公司食品生产原料购进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生产经营企业同为广西南宁品亚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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