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
2021-10-28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进程,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进程,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监制部门。《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正本、副本中的监制部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修改格式说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副本格式说明内容中第5条修改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更改投诉举报电话。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正本、副本中的投诉举报电话内容修改为“12315”。 四、食品经营者在201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原式样《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调整内容.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有来自于网络文章,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本站也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如文章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