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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发〔2018〕39号)

文章出处:餐饮公司 分类:食品安全发表时间:2018-4-22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省政务公开办《关于报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公领〔2018〕1号),辽宁省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省政务公开办《关于报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公领〔2018〕1号),省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0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中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省政务公开办《关于报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公领办〔2018〕1号)分工及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社会公益事业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高效便民、问题导向的原则,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公开内容
 
  (一)公开行政审批信息
 
  1.食品审评审批服务指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批件)、标签和说明书样稿等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3.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服务指南、审查结果等信息;
 
  4.其他涉及食品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批准文件等相关信息。
 
  公开载体:省、市、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公开备案信息
 
  5.食品的备案日期、备案企业(产品)、备案号等信息。
 
  公开载体:省、市、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公开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6.食品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公开载体:省、市、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公开监督抽检信息
 
  7.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中的有关被抽检单位、抽检产品名称、标示的生产单位、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及规格、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等信息。
 
  公开载体:省、市、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省级局每周公布1次,市、县(区)局定期公布。
 
  (五)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1.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信息;
 
  2.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信息;
 
  3.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事实信息;
 
  4.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信息;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信息;
 
  6.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信息。
 
  公开载体:省、市、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六)公开产品召回信息
 
  1.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产品名称、注册证书(批件)号、规格、生产日期或者批号等信息;
 
  3.责令召回的原因、起始时间等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开载体:省级以上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决定作出后24小时内
 
  (七)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信息
 
  1. 根据《行政处罚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3.发布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在本年度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①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②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③发布严重违法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4.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信息。
 
  5.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
 
  ①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②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③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公开载体:省、市、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
 
  公布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二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统筹谋划。省、市、县(区)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查考核。信息产生部门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结合实际,推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及时公布、更新;推动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适时对主动公开事项进行梳理,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
 
  (二)完善公开方式。在充分发挥各级食品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主平台作用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公开渠道,灵活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海报、宣传手册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公众看得到、看得懂。
 
  (三)开展督查评估。结合年度绩效考核和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处室和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及本部门政府网站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通报评估结果。
 
  (四)强化监督问责。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处室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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