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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1号)

文章出处:餐饮公司 分类:食品安全发表时间:2018-3-18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10号),涉及天津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10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开心果(抽样单编号:gc17000246330,规格型号:220克/瓶,生产日期:2017-03-01);不合格项目: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8月22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法定义务。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核查,2017年7月17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通过互联网,在京东商城尚珍旗舰店下单订购了30瓶由“北京尚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20克/瓶”规格、生产日期为“2017-03-01”的“尚珍”牌开心果,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接到订单后,当事人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25.9元/瓶”的价格,向北京尚珍食品有限公司订购了30瓶由北京尚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20/瓶”规格、“2017-03-01”批次的“尚珍”牌“开心果”,进货款为777元。之后将上述30瓶开心果以快递方式寄至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上述批次开心果的售价为49.9元/瓶,货值金额为1497元,违法所得为720元。
 
  当事人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在采购上述批次开心果时,向生产企业索要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天津朝批商贸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主动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问题食品等措施,同时,通知相关供货商及生产企业,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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