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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酒类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内食药监通告〔2018〕58号)

文章出处:餐饮公司 分类:食品安全发表时间:2018-09-09
核心提示:近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酒类产品30批次,合格样品2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比3.45%。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酒类产品30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酒类产品30批次,合格样品2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比3.45%。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内蒙古察右后旗乌兰老窖酒厂生产的乌兰老窖迎宾酒38%vol,酒精度检出值为40.3%vol,标准规定为37-39%vol。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其他事项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经营企业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追查来源、认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核查处置情况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本次抽检全部检验合格生产企业20家29批次(具体名单见附件3)。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   (内食药监通告〔2018〕58号)附件 食品抽检不合格-20180810-酒类.xls
 
  3.   (内食药监通告〔2018〕58号)附件 食品抽检合格-20180810-酒类.xls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酒类
 
  (一)抽检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97-2016)、《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t 23495-20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25-201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铅等重金属,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等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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